登記婚是民法在95年改制的,但並非沒有去登記,你就完全沒有任何權益,結婚是屬於民法(亦即私法)行為,只要你有這證據證明你們的婚姻有效,而當時的結婚的狀況是在彼此合意(兩情相悅,你情我願)之下,在法律上仍可以主張所有婚姻制度性之保障(你的權益),你要做的或能做的是收集證據,例如:結婚證書、結婚照(宴客照片)、整修房子時付款收據及照片,各種能證明的事物。
如果不想鬧大,可以去找地方政府(鄉鎮市區公所內)的免費律師諮詢,讓他教你怎麼和對方斡旋,或者是地方市議員、立委服務處都有免費律師諮詢,只是你要去找去問,
彰化縣政府:免費法律扶助時間:每週一上午九時至十一時,至本府一樓服務台親自向律師詢問
彰化市公所:每週三下午三時至五時